







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207426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函[2014]607号 |
发布机构: | 厅运输处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4-07-30 |
各设区市、杨凌示范区、韩城市交通(运输)局,厅运管局:
为贯彻落实省厅《关于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》及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加快推进我省城乡道路客运发展一体化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,更好地满足陕西经济建设和城乡居民安全、便捷出行,省厅决定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,按照每个地市选择一个县(区)的原则,选择部分有一定工作基础、积极性高的县(区)开展试点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组织和要求
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工作要在省厅的领导下,按照客观公正、评价科学、选点准确、推进有力、成效明显的基本要求推动实施。省厅将成立试点工作考评小组,对试点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检查。各试点县(区)交通运输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,积极争取支持,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配合,共同做好一体化的试点工作。
二、申报条件和程序
1.申报条件。满足以下条件,且在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工作积极性的县(区)均可申报。
(1)县(区)城内已开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,且至少拥有一个公交场和一家城市公交企业。
(2)辖区内所有建制村已通公路,并且道路条件良好,客运线路已覆盖辖区98%的建制村。
(3)已编制交通运输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。
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扶持政策,并且已开展了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相关工作的县(区)可优先申报。
2.申报程序。
拟申请试点的县(区)应当及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试点实施方案(包含基础条件、发展规划、思路目标、重点任务、试点项目等),有条件的县(区)可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(包括会议纪要、政府规范性文件等)。
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各县(区)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,审核同意后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。
省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,按照“客观、公正”的原则,最终评选确定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县(区)。
三、评选依据和标准
为保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有效推进,省厅拟制定《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考核评价标准》,并依据标准对拟申请试点的县(区)进行考评。对确定的试点县(区),省厅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,重点支持其用于公交枢纽站、首末站、保养场等场站基础设施建设、智能调度和信息化系统建设、新能源车辆购置或更新改造。
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,省厅将会持续加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考核评价工作,适时制定《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考核评价规范》,并对工作突出和进步明显的市、县(区)给予通报表扬,视情况在具体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。
请各地市交通运输局(包括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)按照要求,尽快组织所辖县(区)进行试点单位申报,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试点单位实施方案上报省厅运输处。
联系人:习江鹏; 电话/传真:029-88869197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
2014年7月29日